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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公司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6-10-08 点击数:

公共管理公司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贫困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公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公共管理公司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 贫困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贫困生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公司贫困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班长与生活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贫困学生,定期将其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院系辅导员老师。

第六条 贫困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生活委员反映。

第七条 各班生活委员应积极响应公司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对象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贫困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贫困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第四章 全员教育

第九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

第十一条 定期对贫困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 建立贫困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1、班级生活委员要随时掌握贫困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贫困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生活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汇报。

第六章 其他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公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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