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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22-10-25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困难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困难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公司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公共管理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二条总体原则: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困难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班长与生活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定期将其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院系辅导员老师。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生活委员反映。

第七条各班生活委员应积极响应公司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对象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家庭经济困难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第四章全员教育

第九条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条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

第十一条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早期预警

第十二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1.班级生活委员要随时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困难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生活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学生处汇报。

第六章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共管理公司办公室

公共管理公司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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